关于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3 14:42

  审理法院: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1330刑初544号

  裁判日期:2020.12.16

  案由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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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玉群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豫1330刑初54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玉群,男,1962年10月17日生,汉族,小学毕业,原南阳韵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为南阳市宛城区,现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于浩淼,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二部刑诉〔202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群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杰俊、何贡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群及辩护人于浩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玉群于2015年7月1日在桐柏县注册成立南阳市韵和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茶叶、食用菌、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进出口贸易业务,2017年12月该公司更名为南阳韵和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玉群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8月,桐柏县公安局因办案需要,依法要求张玉群提供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会计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被告人张玉群以南阳韵和食品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会计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已销毁为由拒不交出。经查,被告人张玉群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涉及金额20483515.7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玉群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玉群的供述,证人曹某、田某等人证言,国家税务总局桐柏县税务局出具的为南阳韵和公司办理出口退税款证明,现场指认笔录、常住人口登记表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群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南阳韵和食品有限公司的会计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张玉群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玉群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段 奇

  人民陪审员: 叶松涛

  人民陪审员: 王建淳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华艳

  书记员: 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