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黑011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2020.12.30
案由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李光宽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黑0111刑初99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光宽,曾用名李光亮,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因涉嫌犯隐匿会计账簿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欣慰,黑龙江斯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二部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光宽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疫情影响,于2020年5月26日中止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光宽及其指定辩护人杨欣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2003年12月成立,住所地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中山北路。2005年2月28日,华龙公司与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建设指挥部签订合同,承包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第九合同段土建工程,合同总价1.6亿元,由华龙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建设,由于分公司无力经营,华龙公司于2007年年初聘任该工程分包桥梁施工的被告人李光宽(曾用名李光亮)为华龙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第九合同段工程施工管理。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李光宽让同案人郑某1在其承包的第九合同段工程项目部负责管理财务工作,之后李光宽授权郑某1于2007年4月13日与华龙公司签订了第九合同段工程施工合同书。2007年至2009年由郑某1负责管理第九合同段工程财务,该工程会计资料及业内资料均由李光宽、郑某1保管。伺候,因工程结算需要,华龙公司多次向李光宽、郑某1索要项目全部会计资料,李光宽、郑某1经合谋拒不交出。
经侦查,被告人李光宽于2018年11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浙江省永嘉县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华龙公司情况说明及证明、银行开户、财务印鉴变更手续、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委托书、项目合同书、劳动合同书、证人汪某、冯某、宋某、张某1、赵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光宽及同案人郑某1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光宽隐匿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光宽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光宽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李光宽的辩护人为其作如下辩护,李光宽认罪认罚,其在到案后及在庭审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李光宽患有严重疾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2003年12月成立,住所地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中山北路。2005年2月28日,华龙公司与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建设指挥部签订合同,承包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第九合同段土建工程,合同总价1.6亿元,由华龙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建设,由于分公司无力经营,华龙公司于2007年年初聘任该工程分包桥梁施工的被告人李光宽(曾用名李光亮)为华龙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第九合同段工程施工管理。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李光宽让同案人郑某1在其承包的第九合同段工程项目部负责管理财务工作,之后李光宽授权郑某1于2007年4月13日与华龙公司签订了第九合同段工程施工合同书。2007年至2009年由郑某1负责管理第九合同段工程财务,该工程会计资料及业内资料均由李光宽、郑某1保管。伺候,因工程结算需要,华龙公司多次向李光宽、郑某1索要项目全部会计资料,李光宽、郑某1经合谋拒不交出。
经侦查,被告人李光宽于2018年11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浙江省永嘉县抓获。
另查明,李光宽患有严重疾病,在其被抓获前后,其一直在治疗过程中。期间,2018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9日在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温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23日在浙江省永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1月25日至2018年11月29日在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在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检验并治疗。2020年1月20日在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确诊为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过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2年9月6日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到呼兰分局报案称:其公司的副总经理李光亮(李光宽)于2007年2月—2010年1月期间负责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第九合同段工程施工工作,在此期间李光亮伙同其雇用的财务人员郑某1侵占公司财务2000余万元。同时将工程结算的资料及财务账簿隐匿或销毁。还有伪造建设部、技术监督局等国家机关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照文件并私刻华龙公司印鉴,给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12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11月14日在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嘉宁街道联建B幢二单元204室将李广宽抓获,2018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李光宽,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无前科劣迹。
3.呼兰分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根据永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证实:李光宽,男,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和平路。李光宽本人说原名李光亮,原身份证号码:,大约是20多年前,其在中铁十八局承包工程,当时中铁十八局的人员户口都落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其将户口落到河北省但老家温州永嘉县的户口没有迁出,也就是那时候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将其名字弄错了,将李光亮写成李光宽了。其在与黑龙江**龙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时使用的是叫“李光亮”的身份证,当时这张身份证还没有过期。其实李光亮与李光宽为同一人。
4.华龙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证明:华龙公司职员宋某曾多次去昆明找李光亮索要第九合同段工程的会计凭证,均未见到李光亮。后李光亮指派郑某1面谈,提出要交出会计凭证有前提条件。
5.印鉴更换申请书:财务人员由战胜变更为郑某1。新印鉴于2007年2月13日启用,申请单位:诸永高速第九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6.浙江省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项目合同书: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接受华龙公司对第九合同段项目工程的投标书,由华龙公司承保第九合同段土建工程。
7.施工合同书:华龙公司第九合同段路基、桥涵、隧道工程承包给李光亮,合同中双方约定了权利、责任及相关的义务。
8.工程监理通知单及工程结算意见函:要求华龙公司做好第九合同段工程交工检测、验收的准备工作。但华龙公司未提交第九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的相关资料。
9.劳动合同书及聘任书:华龙公司聘李光亮为华龙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第九合同段工程施工管理等事宜。期限:2007年2月8日-2009年2月7日。
10.委托书:委托人李光亮授权被委托人郑某1代表委托人与华龙公司签订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九标工程承包合作协议。
11.股东合约书:共组建25股,李光亮、郑某1等14股,陈光来3股,谷洲权3股,其他5股。
12.搜查笔录:经公安机关对郑某1住宅进行搜查,未搜查出会计账簿。
13.华龙公司情况说明:交接内容一览表。
1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华龙公司归还郑某1向胡林莅的借款70万元。
15.华龙公司支付欠款明细、支付债权人款项收据、中标计量明细。
16.郑某1硬盘内第九项目部部分财务情况。
17.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2013)呼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李光宽同案犯郑某1因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郑某1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做出(2014)哈刑二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8.证人汪某的证言:第九合同段工程由李光亮负责,郑某1是该段工程的财会人员,负责财务工作。在工程要验收时,李光亮没有提供该工程用于结算、验收的计量台账、施工图纸、实验材料、竣工图纸、结算报告等业内资料及整个工程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2012年4月我和宋某去云南找李光亮让他提供这些资料。李光亮没有与我们见面,只委托郑某1与我们见面并说明工程验收的资料及会计凭证由李光亮、郑某1及其他合伙人分别保管,最后表明李光亮交出这些资料的前提:一是华龙公司给李光亮四川、广东、广西、湖南、贵州五省份的免费经营权并无偿使用五年;二是向公司贷款1000万元,分三次还清。公司没有同意这些要求,李光亮也没交出会计材料。
19.证人冯某的证言:我是华龙公司派驻第九合同段工程项目部的财务人员,主要保管第九合同段项目部的财务章工作。我是2007年3月被派驻的。李光亮是该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郑某1是李光亮经营期间项目部的财务人员。郑某1具体负责与业主即诸永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结算工作、记账、装订会计凭证、登记账簿、财务账簿的管理等会计财务工作。我当时也是财务人员,但我只负责保管项目部的财务专用章。我一共保管过两枚财务章,我开始保管的是华龙公司第九合同段项目经理财务章,2007年5月31日启用的华龙公司第九合同段财务专用章的当日将原财务章销毁。所有的财务会计工作都是郑某1负责,会计凭证、登记账簿、财务账簿也是郑某1管理并保管的。2005年3月至2007年3月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也是由郑某1保管的。所以从2005年开工到最后的资料都在郑某1那保管。2007年9月我离开时把财务章交给张某1,当时张某1负责工程监督。
20.证人宋某的证言:2005年开始华龙公司承包经营第九合同段工程,当时工程由华龙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建设,分公司负责人是张某3。2007年年初张某3无力经营,于是由李光宽(李光亮)接手承包该工程并任命他为华龙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第九合同段工程施工管理,时间至工程竣工验收。李光宽在接手该工程前是该工程的分包商,分包桥梁施工。当时该项目的工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相关材料及工程结算验收的资料都在李光宽和郑某1手里,华龙公司之所以没有这些资料是因为涉及第九合同段工程的财务及业内资料是由李光宽、郑某1他们管理。公司派我和员工去昆明两次找过李光宽等人,电话打过无数次,但李光宽根本不接电话,公司找他们的目的就是让他们交出财务账目及业内资料。2011年8月公司派我和王宁去昆明找李光宽,只见到了郑某1,让他们交出会计材料,但郑某1不能作主,当时让郑某1将公司的意见转告李光宽。2011年12月公司又派我去找李光宽,只是见到郑某1,他不能作主交出会计材料。2012年4月公司又派我和员工汪某再次去昆明找李光宽及郑某1,李光宽仍是不接电话不见面,最后见到郑某1时说是受李光亮委托与我们见面。并说明财务账及业内资料由李光宽、郑某1及其他合伙人分别保管,同时提出交出这些资料的前提:一是华龙公司给李光宽四川、广东、广西、湖南、贵州五省份的免费经营权并无偿使用五年,二是向公司贷款1000万元,分三次还清。我们同时告诉郑某1公司的意见是如果他们仍然不交出财务账及内业资料将要走法律程序,并让郑某1转告李光宽。但这样李光宽、郑某1也没有交出财务账及业内资料。公司还派人多次去温州、永嘉县通过业主等多种途径找李光宽、郑某1,但都没有找到他们及财务账、会计凭证、账簿等相关材料,郑某1当时在诸永高速温州段第九合同段负责财务工作。
21.证人张某1的证言:我在2007年2月至11月任华龙公司第九合同段工程的现场管理代表。主要负责保管项目经理部公章,负责与业主、工程监理部门的工程施工协调。李光宽是2007年2月初开始接手该工程的,李光宽当时任华龙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第九合同段工程施工管理,郑某1是第九合同段工程项目部的财务主管,主要负责管理记账凭证、管理财务账簿等会计财务工作。第九合同段工程项目部接收业主诸永高速公路指挥部的拨款及财务往来工作是由郑某1负责的。2007年2月至2009年年末工程结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财务资料是由郑某1管理并保管的。
22.证人赵某的证言:李光亮于2007年至2010年任华龙公司副总经理并负责第九合同段工程,期间故意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行为致使工程不能结算验收。
23.证人张某2的证言:李光宽在2007年被聘任为华龙公司副总经理,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了施工合同书,是李光宽委托郑某1签订的合同书,在哈尔滨签订的。
24.同案被告人郑某1的供述:2007年1月至2009年李光亮任华龙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他找我帮忙负责财务工作及其它后勤工作。在管理财务的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也没有隐匿、损毁会计凭证的行为。第九合同段工程的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在李光亮手里保管,2012年4月期间宋某也没有因第九合同段的工程验收结算资料及财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去昆明找过我。我曾向胡林莅、章某、谷某贷款给第九合同段项目部,是我出的收据,收款人是华龙公司第九合同段项目部,财务是我,当时没有加盖项目部的财务章,是后盖的,谁盖的我不清楚。我向胡林莅借了70万元,没有直接存入项目部账户,是先存入我个人的银行账户上了然后再存入的项目部账户。我存入项目部账户大约一百零几万,我不负责与业主诸永高速公路指挥部的结算工作。第九合同段工程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相关会计材料一部分原来是我保管的,开始存放在温州市永嘉县农业银行我的住房里面,大约是2011年10月份住房被拆迁了,我让我表弟程文保管,放在什么地方不清楚。还有一大部分在李光亮处保管,李光亮还让别人保管一部分。什么原因不向华龙公司提供我不清楚,是李光亮让这么做的。
25.被告人李光宽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光宽2018年11月14日供述:我叫李光宽、曾用名李光亮。2007年黑龙江省华龙公司将浙江省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第九合同段工程施工工作转包给我,因为规定这个工程不能外包,所以我名义上挂名成了华龙公司副总经理。后来因为工程业主变更,导致原先业主变更认可的工程项目,后来业主不认可了,不愿意对变更的工程款进行结算,所以导致我们公司对外负债很多工程款和材料,但华龙公司要求我支付这些欠款,我还不起,因为该工程的工程技术资料在我这,财务账簿在财务人员郑某2那,开始的时候公司向我们要过这些东西,要过两三次,但公司不愿意直接找业主要钱,只叫我去把钱付了,但我的意思是公司先向业主要了钱,把别人的工程款等费用结算了,我再把这些东西给公司,所以我和郑某2商量好先不给,财务账目在郑某1那里。
(2)被告人李光宽2018年11月22日供述:我和华龙公司是2007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聘我为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第九合同段。施工合同书是我委托郑某1和华龙公司签订的,郑某1是财务人员,我和郑某1有内部协议,我和他都是投资者,都是股东,我负责工程的事,郑某1负责财务。财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郑某1保管,施工资料我负责保管。我认识宋某,他是华龙公司的副总经理,宋某找我偿还过诸永高速所欠的外债,没说要过财务账簿、凭证。我们投资2500万元,借款1000万元。
(3)被告人李光宽2018年11月26日供述:华龙公司找我们要过几次财务会计账簿,我和郑某1商量好没有将工程内业资料和财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给华龙公司,我不向华龙公司提交账簿、会计账簿工程结算不了。我们签订的合同书记载财务管理由我和郑某1负责,郑某1放哪里了我不知道。
(4)被告人李光宽2019年3月26日供述:诸永高速温州段的账目由郑某1管理并保管,等到华龙公司找我们要账簿时,我和郑某1商量好不交给公司,我不知道郑某1把账簿放哪了。
(5)被告人李光宽2020年4月11日供述:我原名叫李光亮,后来户口迁到河北省高碑店市了,落户时名字写成李光宽了,其实李光亮和李光宽就是我一个人。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第九合同段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由郑某1负责保管,我没有与郑某1一起保管会计资料,我保管的只是工程资料,我已经将工程资料交给黑龙江**龙建设有限公司了。不是我让郑某1隐匿的,因为原先的业主变更认可的工程项目后来的业主不认可,不愿意结算变更后的工程款,当时我们没有和业主最后算账,等到华龙公司找我们要账簿的时候,我与郑某1商量会计账簿、工程资料不交给公司,我负责保管工程资料,郑某1负责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等将来算账好有个依据,这件事是我与郑某1一起商量的。我不知道郑某1把会计资料放哪了。
26.浙江省永嘉县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书:李光宽因患恶性淋巴瘤?、双下肢动脉粥样斑块形成、颈动脉粥样斑块、高血压、糖尿病、脾肿大、右侧大脑皮层下缺血灶、白细胞升高,永嘉县看守所不予收押。
27.浙江省永嘉县公安局岩头派出所情况说明(2018年11月21日出具):2018年11月14日,永嘉县公安局岩头派出所民警将李光宽送永嘉县看守所临时羁押,因李光宽患有恶性淋巴瘤?、双下肢动脉粥样斑块形成、颈动脉粥样斑块、高血压、糖尿病、脾肿大、右侧大脑皮层下缺血灶、白细胞升高,永嘉县看守所不予收押。岩头派出所民警将李光宽送浙江省永嘉县人民医院临管病房临时看押。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宽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光宽认罪认罚,其在到案后及在庭审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李光宽患有严重疾病,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对公诉机关及李光宽的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光宽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石伟华
审 判 员: 曲 斓
人民陪审员: 田晓东
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白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