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云07刑更661号
裁判日期:2020.12.23
案由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虚开发票罪
关于南金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0)云07刑更661号
罪犯南金来,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曲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5)宁法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南金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虚开发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南金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云07刑终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南金来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8月4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丽江监狱于2020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南金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南金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南金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南金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和麟峰
审判员: 陈先才
审判员: 王康元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 超